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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行业协会禁止要求会员减产、限产、限量供应!

2023-05-24 阅读:213
  
核心提示:行业协会是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在政府与企业关系中承担着“缓冲带”与“润滑剂”的角色。然而,在部分案件中

行业协会是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在政府与企业关系中承担着“缓冲带”与“润滑剂”的角色。然而,在部分案件中,行业协会却成为了垄断的“牵头人”或“推手”。相关数据显示,10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40余起涉及行业协会的垄断协议案件,多个行业协会因组织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被处罚。

在当前经济总体形势严峻,仍然面临经济下行、发展遇冷的挑战,行业协会如何在此特殊时期发挥积极正向作用,避免‘正经歪念’、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更是监管部门精准化监管和人性化执法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垄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会员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会员的自主定价权,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行业协会不得对会员作出减产、 停产、设定生产配额或者比例、限量供应、停止销售等关于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决定,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通过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通过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等。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划分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市场份额、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划分原材料的采购区域、供应商、种类、数量、时间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禁止行业协会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虽未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指出,现阶段我国垄断协议案件中涉及行业协会的情形比较常见。在部分垄断协议案件中,行业协会扮演着主导角色,这类案件往往企业数量多、市场影响大。


“基于行业协会的枢纽地位、信息收集与跟踪优势、掌握针对会员的特定约束与惩戒资源等因素,使得一些原本不太容易达成和维系的垄断协议得以实现且更具稳定性。”韩佳说。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则表示,相比于其他市场经营者,行业协会达成垄断协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业协会虽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能以组织的名义促使行业内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会员企业的利益代表,具有作为垄断协议“牵头人”的特殊性。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和情报交换是行业协会的常规性活动,生产、价格、销售等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为共谋提供了便利条件,催生或促成在行业协会内形成价格同盟或一致性的默契行为。


三、行业协会达成垄断协议的危害性更大。行业协会内的经营者数量较多,一旦达成垄断协议,规模和覆盖面更广,由此对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利益产生的危害也更大。


“在实践中,由于行业协会主要管理同一行业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直接往往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形比较常见,譬如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不过,除了横向垄断协议外,还可能出现包括限制转售价格、拒绝交易、附件不合理交易条件等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陈兵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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