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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湖北黄冈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

2022-04-25 阅读:100
  
核心提示:4月15日,湖北黄冈市政府发布《2022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决定在汛期内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采

       4月15日,湖北黄冈市政府发布《2022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决定在汛期内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采砂活动。

4月15日,湖北黄冈市政府发布《2022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决定在汛期内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采砂活动,切实保障黄冈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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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境内中小河流和水库禁采期为2022年5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长江干流禁采期为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通知》要求,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2022年4月30日前,黄冈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2022年5月31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砂船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我市境内发现的“三无”采砂船舶,由水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通知》明确,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非采入刑”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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