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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文”,废止!《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新规5月1日实施

2023-04-17 阅读:243
  
核心提示: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重磅通知,被行业争议多年的“35号文”即将废止!据悉,自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

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重磅通知,被行业争议多年的“35号文”即将废止!


据悉,自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35号文,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颠覆了之前的矿业权价税费种类、内涵和征收逻辑,重构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矿产资源的“价税费”种类、内涵及征收逻辑。


日前(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正式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同时,“困扰”部分企业的“35号文”将正式废止!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


其中,《办法》最大的调整就是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将现行对绝大多数矿种在出让环节“一次性趸交”,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按额+逐年按率征收”,即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的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另外,对除砂石土等低风险矿种,未纳入《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仍按金额方式征收。


《办法》明确新老划断政策。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旨在着力减少因为政策调整带来的对已出让矿业权的影响。


《办法》要求区分欠缴情形,明确补缴政策。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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